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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剖析成都互联网法庭首案
www.cdqy.sichuanpeace.gov.cn 】 【 2021-07-23 12:25:31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业内专家剖析成都互联网法庭首案


知名企业应有更高容忍度网友发表言论也需要克制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王晗阳 实习生 刘小椒


  现场直击小米一审败诉


  “驳回原告小米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月22日,成都互联网法庭对小米科技公司诉网络博主名誉权纠纷案作一审宣判。法庭认为,被告张某某发布的博文未对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小米要求张某某刊登致歉声明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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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是成都互联网法庭自5月1日起正式受案后审理的首案,于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转发微博的行为是消费者正常转评,还是网络大V未尽注意义务转发虚假消息。


  法庭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并未对转发的视频做出修改,视频本身已不存在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况,符合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已尽到了内容可信的注意义务。


  此外,就张某某是否侵犯名誉权,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虽为知名的数码博主,但其既往的微博信息展示的多为对手机性能的对比及使用感受,很难去苛责其在明确知晓电视版的专业测评方式阻燃技术,故视频内容不含有张某某以其基本专业知识可识别的明显的侵害他人名誉之处。此外,对截取的图片,原告指出,图片中的消费者评价存在诽谤内容,法庭经审理认为,网络空间具有传播迅捷的特点,被告在截取小米京东自营旗舰店的每一条负面评论时,若都要审查其是否涉嫌侵权,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故,张某某在微博发布的关于小米10至尊纪念版手机的涉案图文属于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未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转发他人的事情,应对来源、内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发表的言论应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一边是知名公司,一边是网络大V,小米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小米)诉网络博主名誉权纠纷案备受社会关注,网友纷纷发表评论。有网友认为,当下许多测评博主“拿人手短”,说昧心话坑消费者,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也有网友认为,互联网是一个轻松的环境,不应对转发的每一条评论都小心翼翼。


  网友在转发或者进行网络评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发表言论应承担怎样的合理“注意义务”?该案的宣判将有哪些指导作用?针对网友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官、专家学者以及律师。


  知名企业应对公众批评具有更高容忍度


  记者昨日电话联系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唐稷尧,他告诉记者,这次宣判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最值得关注的是,判决确定了2个原则,一是知名企业应对公众批评具有更高的容忍度;二是公众在转发评论时的注意义务边界。


  唐稷尧进一步解释道,知名企业在“聚光灯”下经营,在获得收益的同时,也应当对来自社会的批评性、评论性言论抱有更高的容忍度。唐稷尧告诉记者,一审结果还指出了这样一条标准,“基于互联网环境下信息数量巨大、传播迅速的特点,我们在判断某个主体转发信息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不宜超出普通人的审查能力而对信息的审查义务提出过高要求。”


  “知名企业对于该类社会评论和舆论监督应有一定的容忍度。”该案审判长、成铁第一法院院长张艳秋也告诉记者,小米作为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其知名度与公众的讨论相辅相成,认定构成侵权其名誉权应当适用更高的审查标准。当民事主体发表的言论涉及知名企业时,不得以该类言论处于不具有明显恶意的诽谤或者侮辱,且未超过损害知名企业人格的必要限度,那么知名企业对于该类社会评论和舆论监督应有一定的容忍度。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永钰表示,互联网上的用户可能是因为其个人遭遇发表带有情绪的言论,其言语虽带有对他人的贬损性评价,如该言语不涉及虚构或捏造相关事实,且尚未超出公民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不应认定该行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无边,言论有界,边界的确定不能大而化之,基于场景和身份的不同,那么边界也有所不同,但均应坚持基本的底线。”张艳秋说,在网络上发言应有基本事实进行支持,意见表达不应使用诽谤、侮辱性的言论,在自媒体时代,需要每名网民自觉遵守并相互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发力于互联网的科学使用,以此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虽然本案未认定张某某发布的涉案两篇博文侵害小米的名誉权,但张某某之后再发布网络言论时应注意其言论发出点,使公众了解到完整的信息,秉承网络大V的社会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宣判中,张艳秋如此劝诫。


  发表言论者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


  网友在转发或者进行网络评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此,记者采访了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廖礼楠,他解释道,本案被告微博大V的身份与普通微博用户在传播能力上有一定差异,发表有关言论应当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所述事实应基本/大致属实”“意见表达总体公正”“陈述或者评论未使用侮辱性言辞”“当言论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所致不利影响扩散时,应积极配合查证并消除不利影响”四个方面。


  针对社交媒体用户担心可能因言论惹上官司的担忧,廖礼楠解释道,构成侵害名誉权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加害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加害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指向特定的民事主体;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造成了受害人客观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此外,如果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构成免责事由,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产品不如预期的情况下,用户发表的带有一定程度夸张的表述和评论都是可以理解的。”廖礼楠说,与“恶意诋毁”相比,用户评论需要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和可靠的信息来源,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网络非法外之地,是现实空间的延伸,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在唐稷尧看来,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也需遵守相同的基本规则,即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也需要克制而不能任性。”唐稷尧告诉记者,言论在网络空间传播时具有放大效应,即传播得更迅速,受众更广泛。“克制”可有效避免非客观信息的传播,从而避免误导公众。


  社交平台应加大对发布内容的管理


  近年来,社会上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测评博主,不少人根据这些博主给出的信息去选择产品等。该案中的被告为知名数码产品测评博主,目前有44万粉丝。这次的纠纷也吸引专家关注到对测评博主、平台的监督。


  在省社科院教授胡光伟看来,“不能对工具本身做价值判断。”他表示,互联网作为工具,只有在人的使用下产生价值。网络上出现的系列问题,系网友的非正确使用导致。为此,胡光伟建议,应当对测评平台和个人设立门槛,考查相关资质。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出现问题的测评平台或个人进行相应处分。此外,胡光伟还提醒,消费者应当理性对待测评内容和大V评论,“大V说的话并不都是真的,消费者要有自己的判断。”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社交媒体平台,应承担起自己在内容治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及时对用户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对违法违规内容进行处置、对违法行为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建立并完善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等。”廖永钰说,如果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任凭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对被侵权人造成精神或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声音互联网法庭重塑传统审判流程和诉讼规则


  成都互联网法庭是全国第一个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互联网案件模式的审判机构。自诞生以来,便引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的关注。在成都互联网法庭第一案宣判之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竹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就互联网法庭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推动作用,以及其在司法改革中扮演的角色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规则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根据《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显示,四川数字经济指数排名全国第八,位居中西部第一。成都、德阳、眉山、资阳等地互联网产业健康活跃,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格局。


  “外部环境的变化结合司法改革的推动,使得成都互联网法庭应运而生。作为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的内设机构,成都互联网法庭的一大亮点便是可以跨行政区域管辖成、德、眉、资四地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互联网案件,对于扩大司法公开、践行司法为民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是四川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尝试。”王竹说道。他表示,后疫情时期,人们对于互联网在庭审当中的应用有了更加深层次的认识,成都互联网法庭在汲取了上述经验的基础上,已并非是简单的“互联网+审判”模式,而是新兴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结合的产物,是对传统审判流程和诉讼规则的重塑。王竹以“融合支撑”揭示司法改革和新兴技术间的互动关系,在他看来,司法改革在推进新技术融入司法工作的同时,技术也反过来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支撑。


  最后,王竹表示,成都互联网法庭目前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受案范围上还存在一定的限制,未来,随着审判人员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审判流程的日趋成熟,成都互联网法庭必将有力服务于四川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营造更有序、更安全、更公正的经济社会环境。


编辑:肖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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