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爱车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门多了几道刮痕,通过监控看到曾被邻近车辆开门时碰撞,能直接认定是邻近车辆的责任吗?近日,青羊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停车擦刮引起的赔偿纠纷,来看法官是如何认定的。
案情回顾
刘某系A车所有权人,白某系B车所有权人。2024年7月12日,刘某将A车停放在某停车场,B车正好停放在右侧。
刘某取车时发现A车有刮蹭痕迹,通过查看车辆的监控视频,发现白某打开B车左后、左前车门时,均与自己的车发生接触。后刘某报警,但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白某将A车恢复原状或支付赔偿金2000元。
庭审中,刘某主张白某打开B车左前车门、左后车门的行为分别造成了A车右后车门的竖状划痕和点状撞痕。为查明事实,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官组织刘某、白某分别驾驶案涉车辆前往法院模拟事发时的情况。
经现场比对,A车右后车门有一处竖状划痕,未见该车门有刘某当庭主张的另一处点状划痕;在两车后轮大致齐平的位置,打开B车左前车门,B车左前车门接触A车右前车门。接触点与刘某在本案中主张的A车右后车门竖状划痕不位于同一垂直高度。
裁判结果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要求白某对A车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的前提在于白某存在毁损A车的行为并造成毁损后果。通过模拟还原现场,未见刘某主张的A车右后车门点状撞痕。刘某主张的A车右后车门竖状划痕的垂直位置与B车左前车门开启状态时与A车的接触点垂直位置并不相符。因此,刘某提交的视频资料虽显示白某在停车场打开B车左后、左前车门时,与A车发生了接触,但不足以证明该两次接触造成了刘某主张的两处车辆损坏,故青羊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