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非法电鱼贩卖牟利获刑6个月并增殖放流
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了由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破获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胡某某和林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时,被判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5500元且规格不低于80毫米长的鱼类苗种,履行公开赔礼道歉义务并在案发地设置警示牌。
2023年底,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联合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夜间巡查时,在新津区永商镇某河边挡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和林某,现场查获自制电鱼工具和非法渔获物若干。经调查,胡某某和林某利用竹竿自制捕鱼器,多次相约至成都市新津区永商镇某河段电鱼进行贩卖牟利。截至被挡获时,二人共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各种鱼类约200斤。
警方提示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电击捕鱼等非法捕捞的行为会给水域生态带来严重危害,不管是否为禁渔期,电鱼行为都是被法律禁止的。电鱼的危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电鱼机会当场电死小鱼,即使是侥幸逃脱的大鱼基本也会丧失繁殖能力,会给渔业造成毁灭性的危害。其次,电鱼还会对水体造成污染,因电击死亡的水生物沉积水底、腐烂变质,会影响水质、破坏生态。最后,电鱼还有可能导致人身受到危害,因为人体可承受的最高电压为36伏,而电鱼装置最高可达220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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