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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两地中院联合发布2023年度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 青羊法院一案例成功入选!
www.cdqy.sichuanpeace.gov.cn 】 【 2024-01-04 14:37:42 】 【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元旦期间,成渝两地中院联合发布《2023年度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青羊法院一案例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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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为避免损失扩大聘请律师而产生的合理律师费用的支付行为,属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管理人无权撤销——光华书城管理人与某律师事务所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5日,青羊区法院根据光华书城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光华书城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调查发现光华书城分别于2021年5月10日、6月22日向某律所转账支付49000元、10000元、5000元,合计64000元,附言:代理费。管理人认为该支付行为属于光华书城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行为,应予撤销。遂向某律所邮寄《通知书》,要求某律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64 000元款项汇入管理人账户。因通知无果,光华书城管理人起诉至青羊区法院,要求某律所向光华书城管理人返还律师费并支付相应资金利息。

  

  裁判结果

  

  青羊区法院审理认为,光华书城支付律师费的行为符合《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情形,判决某律所向光华书城管理人返还律师费64 000元。某律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光华书城委托某律所处理有关劳动、买卖纠纷以及支付案涉律师费时,光华书城已陷入内部管理和外部交易的双重危机之中,光华书城聘请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争议、达成和解,挽回适当损失、预防债务继续扩大,避免陷入更加不利的境地,是企业依据商业习惯与经营需要作出的合理选择。某律所接受光华书城的委托后,忠实履职依法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实际上是使光华书城财产受益的行为,收取相应律师费属于个别清偿行为的例外。遂判决驳回光华书城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企业破产法规定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例外情形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对“受益”的理解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本案明确了企业的“受益”的认定标准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使企业获得某种资源、挽回声誉,避免社会否定性评价等。光华书城在其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向某律所支付律师费,委托某律所在光华书城陷入困境时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公司员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诉求问题,协助化解光华书城劳动争议案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光华书城受益的情形,不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本案彰显了破产制度的公平价值内核,通过对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在陷入困境时积极采取法律手段化解职工问题、处理诉讼仲裁纠纷的行为予以肯定,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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