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找人做“私活”是否有风险?法官建议须谨慎
近日,青羊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业主主张装修赔偿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严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该装修公司为严某装修住宅,装修公司的代理人为设计师李某。
合同签订后,李某告诉严某,《施工合同》之外的前期水电改造等可以另找装修师傅来做,费用比某装修公司的报价更便宜。严某遂与李某签订《装修管家合作协议》并支付佣金1万元,李某介绍了装修师傅与严某另行签订了拆除合同和水电安装合同。
但严某没有想到,其另行签订的拆除及水电安装合同却出现工期延误,导致某装修公司迟迟无法进场,《施工合同》无法履行。严某认为李某系某装修公司指定的设计师,装修公司应该对整体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设计师李某签署和履行《装修管家合作协议》的行为是否系履行某装修公司职务之行为。首先,严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变更施工项目须签署工程项目变更单,设计师李某仅为装修公司《施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严某应当知晓李某的履职权限仅限于《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其次,《装修管家合作协议》系李某以个人名义与严某签署,严某支付该协议约定佣金也是向李某个人支付,而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方式支付。李某告知了严某公司与私人两种报价,严某选择的方案并非公司报价价格。因此,李某签署和履行《装修管家合作协议》的行为与某装修公司无关,某装修公司也非拆除合同和水电安装合同的相对方,相应违约责任也不应由某装修公司承担,法院因此驳回了严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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